济宁学院安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原则;
4、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原则;
5、责任追究原则。
第三条 师生员工在校内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则,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他人。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值勤时要严格管理,加强责任心。安全用电,不乱拉乱扯电线,严禁私装和使用违章电器设备。
三、保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大额现金用密码存入银行并不将密码告诉他人。一卡通要随身携带,不存太多的钱,丢失后立即到信息管理中心挂失。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不要轻易借给他人。对行迹可疑的人要提高警惕,留心观察。发现物品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
四、同志之间、师生之间、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交往要有选择,戒交低级下流之辈,戒交挥金如土之流,戒交吃喝嫖赌之徒,戒交游手好闲之人。对于陌生人和初识者,要善于听其言、观其色、辨其行。女同学要特别注意防纠缠和骚扰,防止性侵害。当遭遇个别恶意纠缠者时,要及时向老师或安全保卫处报告。当感到困惑茫然时,不要盲目冲动作出终生憾事,可以向同学、老师倾诉。
五、注意防火。如遇初起火灾时,在场学生应迅速砸烂附近消防箱,取出灭火器灭火并及时报告。火灾较大时,尽快采取可行的办法逃生。
六、有事外出时不要单独行动,要注意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自我保护。不得在校外租房住宿,不与社会闲散人员来往。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七、不酗酒、不赌博、不观看、传播反动、黄赌毒书刊和音像制品。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事故,在场人员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安全保卫处报告。
八、举办课外集体活动,散发宣传品或张贴告示等,须经学校有关单位批准。
九、在教学、学习、生活中,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亲友来访,履行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或宿舍区,进入后应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个人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第二章 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须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要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和各项活动中,以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第五条 安全保卫处要与各单位密切配合,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安全技能训练等形式,加强对全院师生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
第三章 防火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防火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及消防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各单位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防火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本单位防火工作的教育、检查、防护、实施等。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全院防火工作的安全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及对消防技术和消防人员的培训等。
第七条 安全保卫处必须加强监督,确保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使用等符合国家消防法的规定。安全保卫处要与各单位签定消防器材保管责任书,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各单位的消防器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损害,谁包赔”的原则进行维护和管理。除灭火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改变建筑用途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在消防与保卫部门验收合格并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经保卫部门检查,消防器材确需维修的,要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维修,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
第九条 加强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公寓、实验楼、机电楼是全院防火的重点部位,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保卫处的要求,制定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防火安全工作制度或规程,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不留空档,不留死角,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与教学单位要共同负责,加强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与各系主要领导为学生宿舍防火主要责任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学生宿舍防火直接责任人。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必须制定宿舍安全工作条例,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各系要本着“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干好自己的事”的原则,做好这一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运输、保存,严格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柴草、纸片等易燃物品;禁止乱扔烟蒂,乱拉、扯电线,违章使用电炉、电壶等大功率电器;下班时必须随时关灯、关窗、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并经常检查输电线路,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利用大型活动场所开展文艺、体育等群体性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安全保卫处申报备案,如实报告举办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负责人以及确保活动安全的具体措施等,经学校分管领导和安全保卫处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中注意用电安全,提高防火意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人员伤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防盗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处是全院防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防盗工作的人防、物防、技防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安全保卫处必须加强门卫管理和校园巡逻,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口的管理等,责任到人,奖罚分明;要确定全校防盗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各单位都要制定防盗安全制度或规程,严格遵守,严加防范,确保不发生重大盗窃事件。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经常教育师生员工提高防盗意识,做好防盗工作。
第十七条 全院的教室、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配置的仪器、设备设施,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 加大经费投入,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物防、技防设施,加强防盗物质条件建设,提高防盗技术水平。各单位必须做好防盗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以确保设施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得力,出现盗窃案件,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预防中毒及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条 后勤处饮食服务中心,必须加强对预防中毒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学生各餐厅、锅炉房等其他餐饮服务部门的负责人,是防中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的中毒预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餐饮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采购供应安全规程,把好进货、加工和出售关,严防霉变、过期、无检验合格证的食品进入灶房;必须制定食堂、仓库安全规程与操作间安全规程,严格食品贮藏纪律,严格厨房操作程序,做到生熟分开,做好餐具及用具的消毒工作,工作人员必须搞好个人卫生,杜绝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部门要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在食堂、仓库、厨房、锅炉房等要害部位的面粉、蔬菜、水源中投毒。发现蓄意投毒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保健部门要定期对各餐饮部门的卫生防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处理,以杜绝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因管理不完善,不按国家有关操作规程操作,或责任心不强,造成师生食物中毒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体育场地、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各主管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各种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维修,预防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利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安全保卫处要安排专人协助维护秩序。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进行大型外出考察、学习及旅游等集体活动,组织者必须制定安全预案,确保教职工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社会实践、专业实习、见习等活动,有关单位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允许学生从事危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活动;学生开展集体性的春游等校外活动,组织者必须制定安全预案,没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一律不予批准。否则,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压缩、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有关单位必须从危险品的提运、储存、领取、发放、使用、保护等各环节入手,制定危险品使用管理办法,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 水、电、暖、气的安装、维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部门的操作规程,特殊工作条件(如高空、带电、封闭、夜间等)下,应有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汽车队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校园绿化、美化等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杜绝触电或损坏公共财物的事件发生;校内其他建筑、生产、商务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避免触电、砸、摔、烫伤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条 出现意外事故、突发事故的,查明事故原因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在各项工作中杜绝一切违法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宣传的规定和纪律,学院对内、对外宣传的内容必须严格把关,保证不出现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的错误。
第三十三条 安全保卫处要加强政治保卫工作,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必须深入基层与各单位一起,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宣传部与各单位必须经常对全院教职工的思想状况进行调研,对教职工存在的错误思想倾向,要及时发现,及时予以教育、引导、纠正。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系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思想状况的调研,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学生工作处必须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对特困生、心理障碍生的教育、管理、指导、保护,加强与各系的沟通,加强对特困生与心理障碍生的排查;加强与特困生与心理障碍生的沟通和交流,加强监护,避免不良或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安全保卫处必须严禁外来人员在校园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以及其他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事件发生。
第三十七条 安全保卫处、信息管理中心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校园网管理,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严禁登陆、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危害师生员工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问题,由国际交流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的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
第七章 校园“
110”
第三十九条 为及时处置校园突发事件,学校设立“校园
110”
报警服务中心,实行以学院总值班室为指挥中心,以学院办公室、学工处、安全保卫处、后勤处、保健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车管科、水电管理部门等单位值班员为工作人员的“110”联动工作组,做到“有警必接,有灾必救,有难必帮”。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校园“
110”
报警服务中心工作规范。
1、校园“
110”
报警服务中心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
2、值班员在接到报警或求助电话后,应立即核准报警求助人的姓名、处所、位置、警情或求助事项,向学校总值班室报告,并认真做好记录。
3、学校值班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安排出警,并及时收集警情及求助事项的处理结果,做好记录。
4、出警人员接到学校值班员的指示后,立即赶到现场,并把现场警情的性质迅速报告值班员,以便及时按规定权限处理。
5、对师生员工的求助事项,出警人员应按照“热情服务,排忧解难”的原则,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对学校无力解决的求助事项,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必要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6、值班员在当班期间不准离岗,电话铃响三声之内必须接通电话。
7、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值班员应将当班情况记录整理后交给接班值班员。原则上当班问题当班解决,确有遗留问题,应交代清楚,由接班人员按校领导指示办理。
8、严格执行出警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制度,确保出警任务的顺利完成和警务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校园“
110”
报警服务中心服务范围。
1、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或发生杀人、爆炸、抢劫、盗窃等治安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时,师生员工本人或他人可拨打报警电话报警。
2、师生员工突然致伤、遇险或突发意外困难,处于无援助状态,需要紧急救助的,本人或他人可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3、师生遇有火灾时可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同时也可拨打火警“
119”
。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二条 我院的安全工作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接受上级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济宁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全院安全工作的协调机构,根据院党委和上级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主要职能是指导、监督、协调全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监督等。
第四十四条 安全保卫处为我院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业务与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安全保卫处要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利用各种教育训练形式,提高保卫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安全信息反馈网络,加强安全信息反馈工作。各单位发生安全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处理,并逐级上报,及时沟通。对阻碍信息畅通、知情不报、谎报虚报、酿成事端的,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组织全院各单位定期召开保卫工作会议,以便掌握有关情况,及时排除隐患。
第四十六条 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学校与各单位、各单位与具体责任人要签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3年内不评先进,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对主要责任人,不评优,不晋级,不提拔使用;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