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院内部治安防范机制,调动各单位及群众治安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年终考核评比制度。考核采用百分考核制。95分以上为优秀;90-95分为良好;85-90分为达标; 85分以下为不达标,取消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优秀称号。
第三条 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范围。原则上以行政单位参加考核评比。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单独进行考核评比。
第四条 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的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评比的时间和步骤。
(一)自查。每年3月中旬为自查阶段,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按照考核评比的内容和标准对本单位上年度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3月20日前书面报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全保卫处)。
(二)年终检查评比。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3月下旬组织各支部治安综合治理负责人组成评委会,对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条 检查的方法。
(一)听取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汇报上年度综合治理工作。
(二)实际查看。查看的主要项目有:签定的责任书,规章制度,治保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会议记录,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记录,履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情况等有关的文字材料,采取的防范措施,配备的安全设施及隐患的整改情况。
(三)问卷调查。主要是调查教工和学生(各5人)对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的评价。
(四)检查组在听、看、检查的基础上,对各单位进行评议、打分,提出评价意见并进行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五)检查组综合各支部得分情况,评出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七条 对评出的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学院将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济宁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