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加快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院的改革、发展、建设和稳定,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单位、各部门;各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原则:
1、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原则;
5、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稳定工作的会议精神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部署要求为依据,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全面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增强干部、教职工、学生守法、用法的能力,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加强,教育、防范、控制能力及安全意识显著提高,杜绝重大恶性案件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学院稳定,教职工、学生无刑事犯罪,治安秩序良好,广大师生员工有安全感。
第六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具体工作任务
一、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学院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师生员工,打击、预防和减少犯罪,消除诱发、滋生犯罪因素,确保校园治安秩序,实现长治久安。
二、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业务道德、民主与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政治素质、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坚持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治保组织、群众团体的作用,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减少犯罪。
(三)组织和发动全校师生员工同各种违纪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有效地控制校内的治安局面。
(四)严格校内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查禁取缔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净化校园环境,消除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
(五)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做好劳改、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做好劳改释放和劳教人员的安置、管理、教育工作,防止重新犯罪。
(六)加强对群众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积极疏导、调处各种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各种社会性事件,缓解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保一方平安”的头等大事列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总体规划中,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学院在学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
第八条 中央、省、市治安综合治理组织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管、业务、指导部门。
第九条 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党政一把手任主任;分管的副书记、副校长任副主任;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学院综治委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保卫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各单位、部门设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单位、部门人员组成,成员名单报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各班、各宿舍都要明确一名安全员。
第三章 制度和责任
第十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综合治理工作的会议精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下级综治组织的日常工作,考核下级综治组织年度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综治委主任是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代表学院与各系、部、处的治安责任人每年签定一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十二条 综治委办公室,是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做好综治会议记录,制定年度综治计划,总结上年度综治工作,建立专门的综合治理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政组织对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统一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中层单位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要指定人员兼管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是同级党政组织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的有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2)研究治安形势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制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任务和目标。(3)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4)讨论制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方案和有关规定、办法。(5)督促检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四章 基础建设和治安防范
第十五条 确立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公寓、实验楼、机电楼是全校重点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单位,学院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防火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及消防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各单位必须按照综治委的要求,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火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本单位防火工作的教育、检查、防护、实施等,制定防火安全工作制度或规程,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不留空档,不留死角,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人员伤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全院的教室、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配置的仪器、设备设施,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 安全保卫处是全院防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防盗工作的人防、物防、技防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安全保卫处要加强门卫管理和校园巡逻,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口的管理等,责任到人,奖罚分明;要确定全校防盗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各单位都要制定防盗安全制度或规程,严格遵守,严加防范,确保不发生重大盗窃事件。
第十八条 加大经费投入,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物防、技防设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覆盖率达95%以上。加强防盗物质条件建设,提高防盗技术水平。各单位必须做好防盗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处,确保设施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得力,出现盗窃案件,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工作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和各项活动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安全保卫处与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安全技能训练等形式,加强对全院师生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坚持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国际形势和国情教育、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增强思想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第二十三条 认真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教育监督党员、干部遵纪守法,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勇于同违纪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全体预备役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维护校园治安的责任感,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第二十五条 认真抓好国防教育,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国防意识。
第二十六条 搞好法制教育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宣传。
(1)认真落实学院的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学生上好法制课,并特别注意定期对成人、待业青年、中小学生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要结合实际,开展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内容的宣传教育,增强干部、教职工、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爱护安全设施,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整改,并有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重视帮教工作。
(1)要了解掌握本单位教职工家属及其子女具有轻微违法和不良行为的情况,并及时反映,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2)对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多渠道进行妥善安置,落实帮教人员和措施,无重新违法犯罪。
第六章 治安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一支素质好、业务精、专兼结合的学院治安工作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培训、考核保卫人员,提高保卫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按政策规定落实保卫人员的编制和待遇,配足配齐必备的保卫工作装备器材。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信息队伍,完善信息网络反馈工作。各单位发生安全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处理,并逐级上报,及时沟通。对阻碍信息畅通、知情不报、谎报虚报、酿成事端的,学院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组织全院各单位定期召开保卫工作会议,以便掌握有关情况,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十条 加强学院与地方综治委、公安机关的联系,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做好治安联防工作。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在研究决定相关的党政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时,要把干部本人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相关的党政干部政绩、办理晋职晋级工作时,须征求学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认真考察他们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
第三十四条 学院每半年对全院综合治理工作检查一次,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要定期进行自查(每年不少于4次),要有自查纪录,年终有自查报告,并报学院综治办公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三十六条 学院使用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有检查记录)确保设备安全良好。特种设备的工作人员(电工、锅炉工等)要持证上岗。
第八章 考核和评比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综治委每年对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并根据考评标准给予打分。
第三十八条 考核采用百分考核制。95分以上为优秀;90-95分为良好;85-90分为达标;85分以下为不达标,取消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单位称号。
第三十九条 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范围。以行政单位参加考核评比。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单独进行考核评比。
第四十条 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办法(见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贯彻执行我院社会治安有关规章制度,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考核“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院有关部门在评比时要听取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意见。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院党委、行政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一票否决”并通报批评;构成渎职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忽视防范,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2)不认真履行职责,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力,致使单位犯罪多,案件多,事故多。(3)对存在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第四十三条 对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损失较大金额财物、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罢课、罢教、罢餐行为的单位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得参加各类评比、奖励、晋职、晋级等。
第四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严重失职,导致部门治安秩序长期混乱或发生重大治安案件的党政领导干部及责任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评出的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学院将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奖惩的审批权限。
表彰,由院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意见,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定。
处罚,由院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经费由校财务予以保证,单独拨给。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